我于2009年年末在公安局立案,通过介绍人说做工程对方要抵押金20万元,当时给其中一人宋景平10万元做工程抵押金,因钱不够凑3万元给那个拿去10万元的人宋景平的会计刘好义了,这个工程抵押金合计拿去13万元。另介绍人说还有一工程要工程抵押金5万元给另外一个人宋建路了。合计2个工程3个人拿去18万元。后于09年末发现情况不对,种种理由推脱不能进入工地干活,我去公安机关立案,告他们诈骗。公安机关立案后收回了张的6万元并返还给我6万元。案件于2012年转到检察院,当时公安机关是案件和10万元的嫌疑人一起移交检察院的,但是检察院当时就把犯罪嫌疑人保释了,我去检察院咨询案件进展情况后,那个宋建路拿去的5万元返还给我了,之后就没有任何这个案件的消息了。2014年8.3早8.30我接到法院的电话,说让我去法院取宋景平剩下的4万元,并告知我这个案件结束了。我于8.5早去法院取的4万元,然后我问法官这个案件时什么时候到法院的,法官告诉我是13年10月份,我接着问他那这个案件开庭审理了吗,法官说开庭了,我问法官开庭我作为受害人怎么没人通知我参加呢,法官说公诉方证人替我出庭了,我问法官公诉方证人是谁我怎么不知道,他说是检察院的证人,然后我问法官,可以给我看一下起诉书、判决书和庭审案卷吗,他说案件已经审理完很久了,资料都存档了我不可以看,有什么异议他可以口头给我解释。我说一个案件我拿出去13万元,怎么就只返回10万元,那个3万元怎么不给我呢。法官说3万元那个人起诉书里面没有,他们只能宣判10万元的那个人,管不到3万元的那个人,他说案卷里没有3万元的人,但是他说在我的笔录里面有3万元的那个人,我想要那3万元,让我去公安机关重新立案,我想咨询一下,一个工程拿去的钱,为什么让我重新立案去要回来且这个案子已经宣判了,是合同诈骗案,我不明白法律为什么要我分开立案,我也不明白为什么案件起诉会漏嫌疑人。
刑事辩护
2014-08-09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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