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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合同,说好的一年试用期,第十三个月还是发的实习工资,北京的单位,向那个部门投诉,具体的地址网站?合同,工资单,转正通知都有保留。

其他 2014-08-09 23:31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你们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属于无效条款。若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在深圳的话,可以向当地的劳动部门投诉。 此外,因为单位存在未足额发放工资的情形,你有权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补足工资,并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 你好,可以到劳动局投诉。
  • 你好!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协商不成向劳动局投诉。
  • 劳动合同规定,最长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你单位规定一年试用期,超过部分属于无效,应该自入职第七个月起按照转正的工资标准发放。
  • 建议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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