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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2006年离婚后,有一男孩由女方抚养,我们协议,由我每月给300元的抚养费,从2008年2月起,女方说要增加费用,要我所有收入的30%(包括我教毕业班的奖金,超工作量的补足,以及节假日的补贴),我的工资是1090元,孩子7岁,读三年级,生活在农村,女方现在要求我给600---800元,我根本无法支付,我想请教一下,作为教师,按照法律之规定,是工资的30%还是我所有收入的30%?想我这种情况,到底该给多少呢?想请您给解答一下。拜托!

离婚 2008-10-04 21:1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其实这个问题最好协商解决,小孩毕竟是你的儿子,如果你能拿得出来就可增加一点,如果她是出于恶意找你要钱你可以按照协议履行,一点不增加。她起诉到法院则由对方举证你的收入有多少。如果由你主张只有1090元工资,则你可以将你的工资卡交由法院由法官查看你每个月有多少工资。其他费用可能不会上工资卡吧,学校只要你向学校交待一下是不是轻易将你的所有收入透露给别人的。
  • 同意毛律师的观点,有协议就按协议支付,如果随着子女年龄增长而要增加抚养费,应该有合理的要求和依据。
  • 协商解决,不行法庭上见,法官裁判,律师意见仅供参考。
  • 首先,你们有协议,应按协议支付抚养费。如果女方要求增加,应提出孩子消费需要增加抚养的证据。Ⅰ至于数额,是你收入的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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