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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已过世,留下一房改房,有三个儿女。房产未办理继承分割。母亲其实当年已经嫁人,但是欺瞒儿女,直到今年头才知道母亲已经嫁人。当年二儿子在母亲的游说之下,加上对母亲的孝顺和怜悯,在不知情的状况下,就办理了对父亲遗产的放弃公证(大概在2007年)。现今知道母亲再婚的真实情况,二儿子后悔当年办理了放弃公证,如今想变更当年的公证内容或者还有什么样方法来废除当年的公证,以便达到不放弃父亲遗产的目的。法律规定:遗嘱在公证之后,当事人还是可以更改遗嘱的内容后再次公证。公证文件是否也是这样?

离婚 2014-08-15 11: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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