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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我姐姐与一个东北人结婚,婚后因为该人比较懒(我家在农村),而且没有住房(住在我家),导致长期感情不合到民政局申请离婚,当时生有一个未满周岁的女孩.由于男方不甘心,离婚后回到东北几个月后又回来,请求住到一起,希望能够再次生活到一起.在我家大棚里建了一间小屋(当时男方出资5000元),后又因长期懒惰,我姐和家人不允许其居住在此地(此时未复婚),在经过当地派出所调解后,付给该人5000元从此不再有任何关系. 岂料今年十月二号,其又以看望女儿为名继续去我家骚扰,如果上诉的的话,法庭该怎么样判决?这个女孩会判给谁?而其中的财产分配又会如何? 谢谢!

诉讼 2008-10-06 09: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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