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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开始和我签了三年的合同(2011年5月5日到2014年7月31日,其中包括2个月的试用期),合同期(7月31日)快到的时候(6月底)又续签了一年的合同,合同刚签一个多月于8月中旬公司部门主管突然通知我22日到人力资源部办手续说是减裁人员,称我的全年绩效靠后,而全部绩效都没有公开过,前两年我还都是优秀管理员,我很震惊!我也不知道为什么会是这个结果,我一直认为我是不错的。公司的这些做法是否合法,我该怎样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从事的是民办学校的生活老师,其工作几乎是二十四小时待命,合同上是签的8小时工作,我们的工作远远超过8小时,早起6时晚睡11点半后,并且晚间有异常还得马上起床处理,学生上课的这些中间时间只在校休息,外出还得开出门条,合同上称每天8小时上班且经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不超过1小时工作时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我认为也是不合法的,超过8小时的工作时间应该给予加班费。

其他 2014-08-18 16: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超过工作需要支付加班费,搜集证据,要求单位支付费用,单位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是违法解除合同,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的违约金
  •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的,可以要求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 你好,搜集证据,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需要帮助可以直接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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