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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2011年5月5日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到2014年7月31日,其中有2个月的试用期,今年到期前于2014年6月底又同我续签了一年的合同,突然于8月中旬电话通知我8月22日到公司签手续,称公司编制超员绩效靠后的我被裁,我一直以为自己不错,前两年还被评为优秀,这个结果让我和许多同事震惊。同时公司签的合同是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要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天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应该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1.5倍或2倍或3倍工资,但是我们的实际工作时间几乎24小时待命,我们早起晚睡,晚间有异常随时处理,否则被认为是不配合工作,或者夜间发生问题日班人员的责任远大于夜班人员,这种情况我怎么样才能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司有哪些是不合法的?

其他 2014-08-18 17: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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