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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6月我与拆迁方签立了安置协议并公证,08年6月我依约选定具体房号,即收到自称开发商的签定(订)购房合同通知:限两个月内付清购房款及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契税等办理相关产权手续费用。逾期则购房无效。我到了签约现场,说明协议中明确约定:“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费暂不结算,待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统一结算,多退少补”。但对方答:协议是拆迁方所签,我们是开发商不须承担此责任。我以合同之外第三人无权与我签合同,且无人书面通知我更改签约人。故我拒交尾款,未能签订购房合同。今年2月是入住期,(协议上是年底)开发商勒令我交纳3万滞纳金,否则不予办理入住手续,拆迁方又自2月停止发放过渡租房费。我的问题是:1我起诉日期是在何时(是现在还是年底)2、我可以有哪些诉求?谢谢。(与拆迁方交涉数次无果)

诉讼 2010-05-10 22:05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按照你们之间的拆迁安置协议执行
  • 现在即可起诉,要求履行拆迁安置协议。
  • 要看具体材料才能确定,建议带材料与律师面谈。
  • 按与拆迁方的安置协议履行。 要求提供安置房子。
  • 1、您问题中所指“(协议上是年底)”是指那年年底? 从您的问题来看,你的第一个问题问的应当是诉讼时效,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起算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你和拆迁方发生纠纷了,就可以起诉,入住期是何时不影响你的起诉。 2、首先是按安置协议履行,为您提供安置房子,其次不能立即解决的继续要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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