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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女)与张某(男)结婚时,李某长子12岁,次子10岁,同时将第三子(8岁)过继于张某,若干年后,因为感情不合,双方离婚,此时,李某三个儿子都已成家。离婚协议中有一条:张某承诺与李某三个儿子解除继父子关系,且不需要他们赡养.请问:该条是否无效,即李某三个儿子是否仍然承担有赡养张某的义务,谢谢。

离婚 2018-07-08 16:5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解除继父子关系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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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赡养是指子女或晚辈对父母或长辈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帮助。既然夫妻之间已经离婚,在法律上双方不存在任何关系,自然女方与男方的父母也不存在任何关系。所以女方对男方的父母不需要在尽赡养义务。  妻离婚后女方与男方及男方的父母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关系了,女方与男方父母之间的赡养也不符合我国赡养义务法律特征的规定,按我国法律讲,离婚后女方没有赡养男方父母的义务了。  正常情况下,一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包括物质赡养即给付生活费,又包括精神赡养,而后赡养义务由于发生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因此,以解决温饱即生存问题为目的的物质赡养——给付生活费,成为后赡养义务。
  • 需要看具体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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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个需要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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