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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地产2006年开发,商铺面积有22万平方米,当时,**地产的控股股东*集团为解决**商铺销售问题,成立了江西x公司。购买了**商铺的业主,可将商铺反租给江西x,并由江西x统一对外招商运营,第十年后如果业主愿意,*集团确保以售价的1.5倍回收。自委托经营管理期限第四年开始,乙方江西x按照合同中列出的收益率向业主支付租金,第四年9.36%、第五年11.70%……直至第十年25.74%,10年总收益为124%;并于每年每季度末,平均分四次存入业主开户的银行账户中,至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第五条还注明,丙方*集团作为乙方江西x的担保方,在乙方不按合同履行义务时,丙方必须代乙方履行合同规定之责任。现在x公司被已于今年5月20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一案,并于6月25号裁定其破产并通知业主申报债权。8月15日,x公司管理人向业主们下达债权初步审查意见函,意见函中说业主就破产受理后乙方公司未履行的合同义务而申报的债权,不属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请问因乙方公司未履行的合同义务而申报的债权,是否属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其他 2014-08-21 23: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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