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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一同学今年高中毕业,到酒店当服务生。去的时候经理说试用3天看能不能做下来,我们就做了3天,3天过后找经理,经理问我们“觉得做的怎么样?”我们说:“可以!”于是我们就开始上班。给的条件是工资550(包吃包住),说是要先交押金100元,因为我和同学都没得到家里支持没钱就没交押金(别的员工都交了300或者在工资里扣下来的!)做了1个星期,经理说我们做的不好,让我们走。理由是:同学看地上掉一支烟,当经理面拣起来放兜里了(丢垃圾桶了),还有就是收餐桌的时候吃东西了。(我们上班后并没有人告诉具体规定,都是同事一起问的,他们怎么做,我们就怎么做) 现在经理以此为借口辞退我们,并且拒绝给工资! 我和同学没家里支持急需用钱,但是酒店坚决不给。经理总是找借口走开! 请问我们应该怎么办? 按《劳动法》规定使用期过就要给工资的!而且《劳动法》说不许企业扣押金。 酒店应该给予我们工资吗? 上面是我上午请教的问题!有2位律师先生给予肯定的答复说:“酒店应该给工资!” 但是现在酒店坚决不给,总是搪塞我们!拖时间。我们要怎么样才能在最短时间内讨回工资? 向市劳动局反映有用吗?

旅游维权 2008-10-08 11: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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