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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一名学生在一家奶茶店内工作,由于时间理由,老板将我转换成兼职工作并一直没有签任何协议与合同。工作前老板也没有将工作内容如一讲述我知,只是说是服务生,结果清洁工厨房工服务生都要做,工资也不高。6天后,我因理由向老板辞去工作,老板没有说不接受,所以我就没去工作。结果老板拒付6天兼职工资300元.而且商讨过程中老板态度并不良好,一直以:“我无办法接受你突然辞去工作,造成我的损失”为由继续拒付工资。我有上班用的打卡钟卡纸在手。请问我是否能根据劳动法中有关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去领会工资?谢谢

其他 2014-08-25 14: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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