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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年村里房改时,村委会将三间老房〔与村民连墙即接山墙〕拆迁修了村路,拆迁时房主去了东北,一切房产证明都已丢失。拆房时村委会经手人只开了一张拆房木料代管证明,当时村委会与代管人承诺∶“房主返乡后,按标准住宅〔扒三间老房盖四间新房的标准〕村里给建新房。现在老干部已退休,房主已返乡十年多次要求村委会给安置住房,和赔偿、补偿经济损失,现任村委会都以没有合法房产证为理由少给安置标准,至今没有达成协议…注∶返乡落户时,现任村委会给市公安局出示一份三间房产证明,〔现查档案在镇派出所,不给房主复印〕。

征地补偿 2014-08-25 09: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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