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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于2007年12月购得商品房一套,合同签的交楼日期为2008年4月30日,至今已超过合同规定的90天交楼限期,根据合同买方可以要求退房,想请问:我至今已向银行还贷接近一年,我要退房,开发商是否应该支付我已还贷银行接近一年的利息?合同只注明退房,开发商只赔买方已付总款的2%,但这个2%赔偿还没我给银行的利息多,另合同规定开发商要在30天之内返还全部钱于买方,假如开发商又一再延期,我能怎么做?希望律师们指点迷津,谢谢

其他 2008-10-09 15: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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