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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经营不善,组织架构重组,大批量裁员。我入职公司三年零三个月,合同到期日是2016年5月2号。现公司裁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应赔偿我三个半月工资,但公司一再表示经济困难,在公司三年多,对公司也多少有点感情,经过协商,同意了8000元的补偿(7月1号至9月15号二个半月的工资,其中7月份的工资不属于补偿金,而是正常的工资发放,等于是只补偿了一个半月)。当时口头协议是8000元一分不少实发的,不扣个税不扣社保,社保照常购买到8月份。但是签订补偿协议时,一时大意,未注明不扣个税不扣社保这一项说明。所以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给我时,照扣了个税和社保。请问:1、这种情况的话,已经签了补偿协议,可以按照口头约定的要回被扣掉的部分吗?2、既然公司违背口头约定,我通过劳动仲裁,可以要回我正常的三个半月的补偿金吗?而不是当初签订的一个半月的协议。盼回复,谢谢——江西上饶小郭。

仲裁 2014-08-26 14: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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