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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2010年11月22日,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2013年11月又与公司续签了一个5年的劳动合同。北京是一个办事处,只有我(作为经理助理)和经理两个人上班。昨天突然接到上海公司总部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到9月30日终止与我的劳动合同,即公司是提前一个月通知我的)。通知上表示,处于对北方市场的考虑,决定关闭北京办事处。公司的意思是给我4个月的补偿金,我的社保老师认为公司应该给我8个月工资的赔偿金。请问,8个月工资的赔偿是否合理合法。谢谢!补充一下,昨天是突然接到终止合同的通知,没有经过协商。

其他 2014-08-30 11: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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