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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系上海某高校今年六月毕业的一名硕士研究生。今年五月委托当时已签订三方协议的公司A帮忙提交了应届毕业生进沪就业落户申请材料,公司A要求我签订了一份人才服务协议(协议的大致内容是公司A帮我办理落户,若我在落户办理好之后离开公司A,则最高要赔付2W元违约金)。我签订了协议,材料也顺利提交了上去。七月初,落户审批结果通过。但是七月下旬,由于工作与我的专业不大对口等原因我提出解约。此时落户手续尚未办完,公司A要求我必须缴纳违约金才能离开。迫于下一家单位的入职时间紧急,我交付了违约金2W元,才及时得到解约。可是由于没有了原来单位的三方协议和报到证,户口后续流程无法办理,于是我撤销了继续办理落户的手续。按照协议,未办成户口公司A是不能收取我违约金的,现在我向公司A申请退还违约金,公司A的人事却回复,落户是由于我的原因没有办成,他们没有责任,所以没有必要退还违约金。请问各位律师,我能要回违约金吗?谢谢!另外按照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只能在培训或者竞业限制方面才能与员工约定违约金,所以我不确定这份人才服务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其他 2016-05-17 06: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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