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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和公司是长期劳动会同关系,已工作了30年(我1984年12月参加工作,2000年企业改制,改制中我和原企业员工没有得到一分钱补尝,只是和兼并公司签订了三年和续签了五年劳动合同)。2014年8月,我提出让公司辞退,要求是按我的工资12个月平均值进行补尝。我不想辞工但我急需用钱,补尝金方面违背我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我与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协议书。提问:公司补尝金分二块进行补尝,2001年至2014年8月,公司只补尝12个月,月补尝金没有按我的12个月工资标准进行补尝,月补尝金标准不足我12个平均工资的一半,我1984年至2000年公司按650元进行补尝。1、我和公司签订的解除劳动协议有效吗?违反《劳动合同法》吗?假如此协议法律不支持,此协议无效我找哪个机构。2、我的补尝工龄如何计算,公司应该按什么要求补尝?补尝工龄应该计算是多少年?

其他 2014-09-02 21: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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