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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99年进入公司到至今,我是每两年签一次劳动合同,在两年前我拒签时,经理找我谈话,最后在经理的逼迫下签了一直都觉得是不公平的合同,合同的不公平就是没有注明实际的工资而是比实际的工资少了一半多,现在公司从05年开始,又在公司区域内挂了另外一个公司名,员工在这两个公司来回调动,现在有些同事辞职了,才发现工龄才3、5年,而且辞职时要求补偿不合理的加班费时,都是按比实际工资少一半多的合同来计算的,请问我还要不要拒签或继续提出签无期限固定式合同?

其他 2014-09-07 23: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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