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与B公司同时为C公司投资人,今年7月,受让B公司在C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同时产交所见证。转让协议上注明条款是转让所产生的费用由B公司承担,但是产交所见证书上却注明由本公司承担。实际情况是应由B公司承担,同时B公司也已经将费用支付给C公司了,为保证文书的严谨性,我公司希望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条款进行更正,以免发生纠纷;但是对于见证书上的条款,产交所不愿意修改更正,C公司愿意帮助证明。现想咨询该类情况该如何解决,C公司应出具怎样的说明才是有效的?
股权转让
2014-09-12 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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