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本公司与B公司同时为C公司投资人,今年7月,受让B公司在C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同时产交所见证。转让协议上注明条款是转让所产生的费用由B公司承担,但是产交所见证书上却注明由本公司承担。实际情况是应由B公司承担,同时B公司也已经将费用支付给C公司了,为保证文书的严谨性,我公司希望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条款进行更正,以免发生纠纷;但是对于见证书上的条款,产交所不愿意修改更正,C公司愿意帮助证明。现想咨询该类情况该如何解决,C公司应出具怎样的说明才是有效的?

股权转让 2014-09-12 06:14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上海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9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