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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男方父母提取两笔名下存款(取款时间相隔半年),后两笔之和做首付买房,房本只写男方一人名字,余款男方贷款,男女双方共同还贷款,后女方起诉离婚要求分割房产,法官认定男方父母首付中的两笔存款,其中一笔认定父母出资(距离交首付款日期较近),另外一笔以“与交首付款时间相隔半年”、“没有关联性”为由认定成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女方对父母两笔款之和做首付都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但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请问:法官以时间间隔较长,没有关联性为由,正确吗?有法可依吗?上诉改判机会大吗?谢谢大家了~

离婚 2014-09-06 07: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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