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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通过法院离婚的,离婚协议书中注明,孩子的医药费双方各承担一半,但是当前夫来看孩子时,他不支付孩子的医药费,发生了争执,当时我们报了110;110也带我妈验了伤,验伤结果为,轻微伤。当时前夫也有所表示,不再认这个孩子了,我想起诉,不想再让他来看孩子了,终止他的探视权,这样可以吗?谢谢

离婚 2014-09-09 15:0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可以,参考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 你好!探望权是法定权利,你无权终止。如果对方不支付抚养费、医药费,你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
  • 你好,不能。
  • 你好,一般是不可以的,你可以收集证据起诉要求孩子的抚养费以及医药费的,至于你妈妈受的伤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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