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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公司所签劳动合同(补充条款)有如下事宜咨询:1、甲乙双方,如在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本合同,则解约方需向被解约方支付违约金,每提前一年解除合同,应向被解约方支付2万元违约金,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2、公司承诺工作5年后给我一套住房,但是此房产因开发商与公司原因,却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此房产因缺少审批手续,现无法办理相应房屋产权证),只能开个收据,当做房产过户。但是公司要求我解除劳动合同时,告知违约金条款无效,只按N+1进行补偿,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房产不给予相应补偿,并要求我在解除劳动协议书上签字。在被逼无耐的情况下,我只得签字。针对此情况,我能否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已,或是用舆论的手段,对此公司进行遣责,让社会认清此公司的所做所为。

其他 2014-09-09 09:2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的问题关键在于《解除劳动协议书》里约定的内容,你提到是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签字,不知道公司是如果胁迫你签字的?如果没有特别的情况,恐怕难以推翻。
    【追问】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没有提到《补充合同》中所涉及到的违约金补偿及房产没有产权证方面的补偿内容,只提到了双方的权力与义务终止,双方不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并按N+1的方式进行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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