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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甲(对方)乙(本人)甲于2009.03.07驾驶摩托车在乙家门口与乙驾驶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甲左脚受伤。甲方为无证驾驶,乙方各种证件齐全。事后甲去医院进行包扎。甲方休息一个星期以后便上山从事重体力劳动。事情暂且告一段落。四十天后,甲去医院检查,发现左脚小脚趾骨折便打上石膏,第二天甲私自拆毁石膏,继续从事重体力劳动。在这期间,乙方多次要求给甲方医药费,但是甲方不接受。事情发生两个月后,甲方找到乙方商讨赔偿事宜,要求乙方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种费用几十万。乙方认为甲方在事情发生后仅休息一个星期,并且一直从事重体力劳动,即便造成的伤害也不应由乙方付完全负责,况且赔偿数目巨大,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所以不予赔偿。但可以出于情对甲给予一定补偿。事情到现在已经一年零两个月了,甲方想起诉乙方。请问,这种情况责任应该如何划分?乙方是否应该按甲方要求给予补偿?甲方是否过了诉讼时效期限? 请给予解答,万分感谢!!

其他 2010-05-20 19: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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