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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旧公司名义投资设立名字类似的新公司,行业相同,工商局予以批准了。由于此行为未经全体股东知晓并同意,旧公司趁部分股东还未知晓此事项情况下,召开了股东大会提出注销旧公司,并当场一致同意通过决定注销。现股东发现此行为,提出不同意出资不允许新公司成立,并不允许使用类似名称注册公司。问:工商批准中是否存在瑕疵,股东能否通过何种途径保护原公司名称不被继续使用要求其改名字,能否阻止或要求暂停新公司运营?谢谢。

其他 2014-09-20 22:33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是否有效先看公司章程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那么就你的描述来看,该投资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股东大会的效力。如果股东大会的决议有瑕疵,异议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股东会决议,那么新公司即可注销,名字问题也顺带解决。有限责任公司对外出资设立新公司,一般只需股东过半数同意,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工商批准中瑕疵是否存在,不好判断,一般通过形式审查,不会有太大问题,只要不重名。
  • 工商是形式审查,难说工商有错。如您满意我的答案,请采纳。温馨提示:建议委托律师,如需具体咨询或帮助,可与我联系面洽。。
  • 工商是形式审查,难说工商有错。有损失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处理。一般无权阻止或者要求暂停新公司运营。
  • 工商是形式审查,难说工商有错。有损失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处理。一般无权阻止或者要求暂停新公司运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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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问】1.有限责任公司对外出资设立新公司 是否需经全体股东同意2.是否可申请对公司名称的保护,或申请新公司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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