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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商业地产的租赁方,现在一商户已经离场。其欠缴租金长达1年5个月,离场后又已经过去了4个月。双方合同中约定欠款的违约金为每日千分之三。一审法院判定合同生效,对方应当给付房租160万,但是把违约金180万直接调低为15万。现在这个商户仍然没有履行任何债务。且其所欠的房租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也已经有12万多。一审判决中说,由于我们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相关损失。我们觉得这样的判决很不公平,这样的违约金几乎相当于贷款利息。我们想二审,可是也有律师说这事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二审很难赢.我想咨询下,这种情况是否要上诉?上诉的话怎么才能赢?因为合同期已经结束了,我能想到的损失就是他们在租期间低于周边商铺的价格损失,新寻租商户造成的空租、免租、中介费损失,因为商铺没有复原毛坯,我们要提供给新商户的拆除补偿,人员工资和诉讼费律师费的损失。合同中有约定金钱债务为千分之三,以前我们的官司基本上也是这么判的。不知道这种情况我们应不应该打,怎么打?

其他 2014-09-19 20: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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