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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最近在准备法学硕士考试,遇到个问题,请教您,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的诉讼时限起算时间是怎样的?我们的教材上说的是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者优惠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但是我看《高法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规定》中说的是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和六十二调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这两个是不是互相矛盾的?请帮助解答,谢谢您。

其他 2014-11-01 07: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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