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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13年和朋友计划合伙经营运输工程,由本人出资费用,后经证实根本没有此项工程,朋友和另一个合伙者,把本人出资的6万元平分,2014年7月份,本人在居住地邢台报案,经公安局朋友归还了他自己分的3万元,另一个打了一个欠条,就是到现在不还钱,再到公安局,公安人员说有欠条属于经济纠纷,不归他们管了,我想知道公安是不是没有管理此事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诉讼 2014-11-05 06: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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