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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法人在县城设立了分公司与某企业领导合伙做建材装饰生意,双方按各投资50%资金比例分红,待工程竣工结算后,合伙人利用关系之便把结算后的所有货款以开发商房产的形式200万元全部接走,并且房产证持有人的名字办于他儿子的名义下,我们做这个工程后,还有近150多万元的外债需要支付,请问像这种情况下,怎样才能追回款或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谢谢!

行政诉讼 2014-11-10 07: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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