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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5月份某信用社工作人员【内勤会计】为了完成本单位的存款任务,动员其表兄弟将钱【17万元】存到本单位,。该信用社向其表兄弟出具了存款单。该信用社工作人员在2001年8月下旬利用给本单位出纳员打替班的机会,偷到了一张空白存款单,填上了与其表兄弟的存款单一样的金额【17万】,并盖上了本单位的公章,未经表兄弟同意的情况下,该信用社工作人员利用其伪造的存款单将钱取出来之后,以给孩子看病为由向单位请假后跑了。跑了十多天后,其表兄弟因为用钱要取自己的17万存款,可信用社账面显示该笔存款已于十多天前取出。到此时信用社才明白情况不对,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13年的侦查,于2014年9月22日抓获。此信用社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何罪?公安机关是在该信用社工作人员跑了十多天以后接到信用社报案并立案侦查,也就是说此工作人员是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逃避侦查的,是否受追诉期限的限制。2001年9月12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到2014年9月22日抓获,该案是否过追诉期?此案最好能办到什么程度?

金融 2014-11-21 07: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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