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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等问题请教法律界人士、你好!本人在单位上班,实行的3班倒快5年了、但是单位一直都是以最低工资1200元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单位这样做合法吗?难道我的岗位津贴200元和管理津贴200元也不能计如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吗?还有3个星期有一个星期夜班,单位也一直没给我们发一份钱的夜班津贴,因为其他省市都有明文规定,但四川省没有明文规定夜班津贴,请问我们争取这笔钱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单位每月以1200元除以21·75天等于平常每天55·17元,乘以200%等于周末每天110.34元,乘以300%等于法定假加班每天165.51元),(如果把岗位工资200元和管理工资200元加上就应该是1600元除以21·75天等于平常每天73.56元,乘以200%等于周末加班每天147.13元,乘以300%等于法定假加班每天220.68元)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一样差额很大,请问哪种计算方式正确?谢谢!

其他 2014-12-01 07: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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