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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全职工作于某广东公司A,做外贸销售工作,公司底薪按照1500发,其余根据个人业绩发放提成。后我没有每天按时去公司打卡上班,于是5险1金及底薪1500全部停止发放,但我没有书面签订终止劳动合同,\r\n问题一:请问我需要书面解除劳动关系吗?公司性质,有很多人做“兼职销售”,公司只给提成\r\n(公司邮箱仍然可以使用,公司系统也可以去公司使用)。\r\n\r\n如今,我有一国外客户有意向通过我购买A公司产品,客户下正式订单前,需要我填供应商信息,他们录入自己管理系统,因为之前报价时,客户请求降低价格使用信用卡付款或者Paypal付款,我未答应除TT外其他支付手段,但是我给他降低价格,使用自己香港公司B账户收款(我会以自己公司名义在A购买,但客户未知详细)客户同意此方案。\r\n问题二:如今我填写供应商信息里,我可以用A公司的名义吗?只在收款账户上换成自己的B公司。并且该客户名气比较大,这样如果以后A公司知道客户B通过我从它购买产品,我的做法算不算犯法?它会不会对我采取法律手段?\r\n另外,问题3:由于A公司自身外贸不完备,它售前售后无人负责,当时工作于此我们销售需要付全部责任,如今,如果我从A公司在职人员里挑出一名与我合作,帮忙售前售后事宜,我付给他提成报酬,他有没有违反什么法律?\r\n\r\n希望我表述清晰,谢谢您的阅读,请帮忙给予指示。急需答复!

行政诉讼 2014-12-06 07: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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