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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刻了一个建筑公司的公章,只用于了一起承揽加工合同纠纷官司。当时本人做为第一被告,该单位做为第二被告。我处于时间关系,本人为了不影响公司的声誉。为该建筑公司请了位辩护律师。在办理委托手续时使用了私刻的公章。但一审判本人败诉,判该公司负连带责任。在二审上诉中,本人上诉,本人为该建筑公司也提起上诉。但没有去该公司盖公章。本人是该公司以项目工地的负责人。(其实就是一个项目挂靠了该建筑公司)现在案件还在二审中。请问如果建筑公司追究责任我会负什么责任?谢谢各位。急!

刑事辩护 2014-12-13 08: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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