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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于2012年1月在男方口头劝说(双方冷静一年,一年期间双方不得不得各自发展新的感情关系,一年后复婚)并去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只体现房子一处归女方所有,小孩生活费南方承担。但是没有体现出双方共同的商铺一间,家用轿车一台,并且买商铺时用房子抵押产生的贷款问题。现在一年多了,但是在财产问题上女方感觉受到欺骗,并且男方在离婚前已经发生出轨行为,这样的情况可以上诉重新分割财产么。是不是存在女方在知道未体现财产的实际存在情况下,能被算作默示,上诉会被驳回么,协议上没有注明放弃一切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 2014-12-18 06: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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