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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有两个股东,于2000年3月合伙收购现有公司,出资情况为:股东A出资XX万元,股东B当时没有钱出资,就向股东A借款XX万元出资,约定按期归还本息。A、B股东持股比例均为50%。股东B向股东A的借款已超期,经过多次催讨,股东B至今没有按约定偿还借款。请问:1、股东B逾期未按约定支付借款,可否向法院主张稀释股东B的持股比例?2、如可行,股东A需提供何种证据?谢谢!

合伙企业 2014-12-29 07: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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