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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内江市人,后来婚迁至成都温江,几年后离婚,并独立了户口,现再婚符合政策于14年8月28再生育一女,新生儿现要落户到我的户口上,公安办证中心要求准生证在小孩出生后再次到村委盖章,村委以14年9月12日村民自治出了一个文件,其中一条是外地嫁入本地的再婚人员所生子女,不得入户本村,2/3的村民同意并签字了这份文件,(因为我们村就我一个是这种情况)。如需入户必须签署所生子女不享受村里一切田土待遇的承诺书,并得到全村2/3社员签字同意入户,才给盖章。这合理合法吗?我该怎么争取女儿的合法权益。

妇女儿童权益 2015-01-05 07: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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