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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吴某杨某石某四人创办合伙企并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普通合伙企业,在项目建设中急需资金,四人协商各向自己的亲戚朋友集资,给入资者打了收款收据,且在收据上注有入股金,盖有企业公章,后来还给入资发放了股权证,证上有企业公章,事务执行人私章和签名并由时任会计承办签字,请问持有股权证和收据的这些入资者算不算合伙人?还是股东?还是债权人,现在这些人都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并上诉法院他们能成为合伙人吗?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征地补偿 2015-01-16 07: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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