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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房子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已经产生了4万多元的逾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房屋的共有情况是我单独所有,在拿本时,是我爱人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代我拿的,(当时她的手里只有我的身份之复印件,其他什么都没有,更没有我的授权),当时房地产开发公司,写好了一份收条,内容为收到房产证,商品房预售合同执行完毕,双方认可该合同涉及的债权债务及权利义务全部结清,在无任何争议。收件人:张三代李四。不签字不给房本。开发公司以此作为证据,拒不赔偿我违约金,请问这样的证据合法吗?

其他 2015-01-17 07: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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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搜集证据,委托律师办理,参考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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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建议您致电详细表述案情,并获得详细解答~或者委托律师,诉讼解决~
  • 你好,一般需要你的授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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