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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律师,我是房东,在2013年12月与房客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出租3年),每三个月收取房租(房租用来偿还房贷);该房客除了首次签合同时当场支付租金以外,以后几次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影响了我还贷的信用),我多次打电话、发短信与其联系,房客均无回复,去出租房找也没人。请问这种情况下,1、我是否可以要求更改租赁合同,结束与房客的租赁关系?2、若房客不愿更改(结束)租赁合同,我是否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并要求强制其搬出租赁的房屋?谢谢!

其他 2015-01-21 07: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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