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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几个朋友一起注册开了一家公司,其中一个股东交的股金是他老婆来交的,公司刚开始我就以我的个人的名字打了一张收条,后来他老婆找我就说叫我把收条改为借条我没同意,只是在条子上注明我负责组织收取其他没有交够股金来还她,今后与她老公算账该她老公承担的部分就该她老公承但,过了一年他两口子通过其他人把我骗出去后,强制限制我的人身自由(当时报了110未出警,)就把我的包拿去了,对方从拿去的包中获得了我的上百万车的钥匙、行驶证、身份证等东西,当晚夜深人静时就悄悄的去把车开走,第二天发现车不在了就去报了案,后来对方也去派出所报了到就说与我有经济纠纷把车开走了,事发二个多月了相关部门也找了领导也批示了,公安机关的说法还是不予立案,说这种属经济纠纷不属他们管的范围,叫去法院起诉,请问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对吗?

案件执行 2017-04-28 18:22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你好 一是直接向法院自诉; 二是向检察院申诉,要求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
  • 你可以向派出所上级部门投诉的。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返还汽车等。
  • 可以直接起诉
  • 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投诉。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89〕公(治)字30号)、《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公通字[1992]50号)、《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公通字[1995]13号)对禁止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有明确的规定,工作中,必须划清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界限,决不能把经济纠纷当作诈骗等经济犯罪来处理。严禁非法干预经济纠纷问题的处理。对经济纠纷问题,应由有关企事业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不要去干预。更不允许以查处诈骗等经济犯罪为名,以收审、扣押人质等非法手段去插手经济纠纷问题。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各地公安机关承办经济犯罪案件,必须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要正确区分诈骗、走私等经济犯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准确定性。凡属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绝对不得介入。如果当事人确属经济纠纷,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投诉。
  • 一是直接向法院自诉
  • 您好,可以向检察院申请要求检察院行使立案监督。
  • 你好,实在不行就搜集证据起诉解决,需要帮助可以直接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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