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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工作,2003年因个人原因,向单位主管校长请假后一直未回单位上班,2005年要求回上班不被同意。2008年至今每年都要求回来上班都不同意。2013年单位将人事关系开除。请问,这需要什么程序吗?我从2003年至2013年单位一直在拿我的工资,我可不可以要求这部分工资?或可以要求单位将我1996-2013年养老保险补交?谢谢!

刑事辩护 2014-10-15 19: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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