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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底公司正式注册成立前,用个人名义开立银行存折,后公司成立,存折仍由公司财务、出纳人员保管使用,具体款项个人不清,配合财务人员存取款。2013年底公司领导把该账户明细账交存到个人手里,因涉及几笔工程款回扣,本人认为此存折已改变使用性质,2014年初本人私自将存折挂失。2014年6月因公司股东股权调整,2014年2月-5月未发放工资,6月份,原公司职工被宣布待岗,6月补发2-5月工资,后6月至10月未发工资,也未按法定程序和劳动法规处理。本人因个人经济困难,于7月底从该小金库个人账户提取资金295000元用于购房。9月底领导让个人将账户内的款项转账至领导账户(有领导签字的批示),本人于10月初转款170000元,余款125000元为个人借款向领导申请(写个人申请书),未得到领导批复。如果未及时还清,请问这种情况,会受到什么处罚,算违法吗?如果还清,个人是否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金融 2017-09-02 05:19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您好!。1、积极与公司协商,争取让公司不要报警;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如需帮助可电话详谈。
    【追问】王律师,谢谢您的回复很详细。若协商后还清款项,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回答】这种情况下一般是不需要的。如需帮助可电话详谈。
  • 协商后,偿还公司的款项,一般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追问】谢谢您的回复,请问因涉及与公司劳动纠纷,单位会因此反告我吗?
  • 欠银行贷款逾期不还,肯定是有责任的。至于是合同下的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贷款取得过程本身没有欺诈,用途合法,只是没有偿还能力,那么按合同及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机会高。借款人应去银行,表达还钱的诚意,及目前没有偿还能力的现状。摊开自己的财务状况,与银行沟通债务重组。或者延长还款期限,或者另外提供担保物,或者承担滞纳金,或者另外筹款立即全额偿还欠款本息、滞纳金、费。应该尽量争取达成和解协议,减少需承担的额外赔偿责任。如果协商不成的,很有可能银行会起诉。诉讼过程中,银行还有可能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借款人的银行账户,查封车辆及其他不动产。影响非常深远。拿到判决后,一次性还款的期限非常短。不能履行生效判决的,银行会强制执行抵押物,比如司法拍卖所抵押的房产。
  • 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 你好,如果情节严重的,涉嫌犯罪的
  • 你好,情节严重的话构成犯罪的。
  • 你好,违法行为,需承担刑事责任。
    【追问】谢谢您的回复,请问若与公司协商,将款项还清,还需承担刑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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