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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2008年11月,一对夫妻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的全部财产就只有一套房子,买价是32万,已付18多,还欠13多,当时男方是打算将房子留给女方,因为房子在是女方的表哥手上买的,但是女方坚持不要房子,要现金15万,男方没有办法,在离婚协议书上签了付给女方15万,当时签字时女方就要求当场得给2万,不然不签字,男方借了2万付给女方,并签订了还款协议,也与女方的表哥签订了还款协议,房产证被押在了房产中心。两个共有的一个儿子由男方扶养,女方不付抚养费。到了2009年6月,约定的还款日到期了,但是男方根本就没有能力偿还这26万多的钱,于是女方将男方告上了法庭,法庭传唤男方回老家,并让男方签了如果没有能力偿还就把唯一一套住房拍卖偿还的协议。2010年5月,房子卖掉了。卖了26万(因为男方在外面打工,只是听法院的人说因为没人买房,把房子降价处理了,评估公司评估的是29万2千块。)法院的人就找到男方的父亲说,你儿子还得拿两,三万块钱出来,不然就把你儿子抓起来关起来。并且威胁男方父亲说马上就要去男方打工的地方抓人了。我想请问的是:当时离婚时全部财产就只有一套住房,现在房子也被卖掉了,男方还需要再拿钱出来吗?另外,经济纠纷案,法院有权将男方抓起来吗?另外因女方也没有付孩子的抚养费用,可以上诉申请取消女方的探视权吗?可以上诉重新分配离婚当时的财产吗?敬盼您的回覆!

离婚 2010-06-01 13: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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