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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双方均无出轨、家暴等过错。特在此咨询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问题。目前家庭情况如下:1、男方35岁,北京市户口(2008年由男方工作单位向国家人社部申报获得),学历博士,身体健康,目前供职于某国家事业单位,年收入约为20万元。女方31岁,北京市户口(2011年由男方解决配偶户口途径获得),身体健康,学历本科,目前供职于某中小型私企,年收入约为13万元。2、共育有孩子一名,女孩,5岁半,明年上小学。男女双方均疼爱孩子,平时女方照顾孩子稍多。3、共有房屋一处,婚后购买,性质属于限价商品房。购房时,只有男方具有北京市户口和限价商品房购买资格,故房屋所有权证署名只有男方一人,房屋所有权证于2012年取得。房屋属于贷款购买,首付款和还贷男女双方都有付出,目前房屋贷款还有约35万元尚未还清。按周边二手房行情,房屋当前市值约为230万元。另外,政策规定,限价商品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出租和转让,所以此处房屋目前不能出售,要出售必须等到2016年。4、共有小型轿车一部,婚后购买。由于是贷款购车,且购车时只有男方具有北京市户口和贷款条件,所以车辆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购车首付款和还贷男女双方都有付出,目前车辆贷款已还清。车辆购买时全价约10万元,而按目前二手车市行情,车辆当前市值约为5万元。另外,女方已参加北京市小客车指标管理信息系统摇号,但迄今为止摇号未中,没有北京市小客车购买指标。5、家庭存款约4.5万元,其中4万元在女方名下。另外,家庭还有对外负债1.5万元。请问基于以上情况,按相关法律和惯例,离婚时房屋、车辆、存款、负债等如何分割?孩子归谁抚养?抚养费为多少合适?谢谢!

离婚 2014-10-18 16:14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1,孩子的抚养权,法院根据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3.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2,房产分割,参考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其他共同财产分割参考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 。抚养费参考如下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2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详谈电话或短信联系。
    【追问】关于房产,由于目前无法出售,且无论归男方还是女方,获得房产的那一方目前都没有经济条件给对方经济补偿。在这种情况下,房产是否可以在出手前约定男女双方各占50%的产权?另外,孩子是否有资格占部分产权?如果孩子有资格,那是不是小家庭三人各占1/3产权?
  • 孩子的抚养权,法院根据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判决。婚后财产均分
  • 房屋和车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存款和债务夫妻双方均分。孩子抚养权问题结合其他情况确定。
  • 可以主张平均分割。
  • 你好,建议委托律师了解案情,依法辩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体问题来电咨询。
  • 婚前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归婚前一方所有,婚后所得的财产由双方平分,孩子归一方抚养,法院会根据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决,抚养费是对方收入的20%-30%。如不明可来电详细咨询沈晶律师。
  • 你好,这种情况您可以协议或者诉讼离婚~ 1,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均分,有过错一方不分或者少分。 2,子女抚养权按照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判决。 3,不抚养一方支付抚养费,为收入30%左右。 4,其他详细情况建议致电详询 5,欢迎访问我的个人网站学习更多的法律常识 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第32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共同债权债务分担的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第32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 婚后的财产是可以均分的
  • 你好,如果离婚,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没什么争议,可以协议离婚,需回户籍所在地办理,如果协商不成,那么可以起诉离婚。可以委托律师,如需帮助,可电话联系。夫妻一方起诉离婚,应当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如果经常居住地与被告住所地不一致的,应当以经常居住地为准,而经常居住地是指在当地至起诉之日起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 关于孩子抚养权:一般会根据双方的个人素质、经济条件、生活环境等谁的条件更利于孩子成长分析的。两周岁以下孩子一般归女方,孩子10周岁以上的,还会考虑孩子的意见。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需支付抚养费,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关于财产:一般来说婚前财产归个人的,婚后取得的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原则上均分的。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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