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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桦南县的一个集贸市场的2楼,经营鞋类,在很多年前,这个集贸市场一直是工商在负责管理,但是因为工商部门和开发商的债务问题,在几个月前,开发商起诉,法院判的是整个市场的公有面积归开发商,但是在我们市场有很多房屋都是在很多年前在工商局那里自己买的,现在开发商要对他所有的公有面积进行维修,这个维修的费用要让我们大家共同承担,因为我所处的位置在2楼,我的房屋面积100多平米(因为整个市场只有2层)要在我的楼上接3层和4层,我是否有权利去拒绝他们接楼呢?或者说如果我同意接楼,那我是不是可以得到补偿?而且在维修期间施工,我的店不得不停业。我是不是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 而且我还想要知道的是在我店门前多少米的范围内,是属于我自己可以免费使用的面积,因为当时在购买房屋的时候工商部门并没有明确的注明,我应该依据什么法律法规来维护我自己的权益呢?

其他 2010-06-01 21: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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