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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用工单位已连续工作10年以上,最初是与用工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原合同到期后用工单位两次委托外企服务公司与我签订劳动合同(采取劳务派遣方式),与用工单位无直接劳动合同存在,与外企服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截止日为2014年12月31日。现用工单位因本人违反相关员工守则(单位违纪处罚标准为罚款100元)而要求我带薪休假等待公司处理结果,我已要求用工单位给我出具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但无回复,在我带薪休假期间用工单位对外发布了我原有岗位的招聘信息并进行了面试。请问如用工单位要求我带薪休假至2014年12月31日不再与我续签2015年劳动合同是否合理,如用工单位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是否可以申请在用工单位工作10年的劳动补偿?

其他 2014-10-20 16: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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