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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6日结婚登记,同月28日举行婚礼,同年十月开始分居,有人可以证明至今已分居四年,而对方在2013年又重新盖了一套房,我要起诉离婚,是否还需要退还结婚时的彩礼

其他 2014-10-20 14: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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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来看不符合返还彩礼的条件,所以无需退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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