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媳妇提出要与我离婚,而我们名下有一套房子和车,其中购房于结婚前,首付是男方支付,还未取得房产证,还贷部分少部分由女方支付,现在提出要求按照出资比例分割房产及房屋增值部分,因媳妇有能力但在家庭经济中承担很少,我能否要求减少割房产增值部分,我能否提出因女方挥霍共同财产,女方长期沉迷淘宝与旅游,将其收入大部分挥霍,家庭生活支出和房贷主要由男方负担提出要求少分割财产;二,法院对于房屋增值是从购房开始房屋价值还是结婚时房屋价值来计算

行政诉讼 2014-10-22 00: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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