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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甲厂(私人企业)向国家某单位借款20万,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资金占用费为月千分之六,每年归还一次占用费。但甲厂一直未付占用费。1998年双方重新签订了合同,之后在2005年之前,某单位多次以邮寄送达方式催收该笔借款,但甲厂一直没有归还。2012年,因群众多次举报,甲厂才还本金及利息共40万。请问:某单位追诉时效是否已超期?甲厂归还40万,是否恰当?

其他 2014-10-22 14: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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