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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上48小时休48小时,两人轮班,回合同是标准时制,职务电工,实际兼车间维修,后面写了值班补助200元,也可以实行综合计时制,但是没有审批手续,有床夜间可以休一小会,48小时是同一岗位,工作量相同,请问多出的时间算加班吗?

其他 2014-10-25 17:41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诉讼。具体情况和最终处理方式,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和证据情况等来确定
  • 协商不成,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投诉。
  • 可要求支付加班费
    【追问】现在我已经到法院,单位从劳动仲裁和法院都承认上48小时休48小时,综合计时工作制法官也问单位有手这个续吗?单位没有办,但是一审我败诉,法院是这么解释,对于在岗48小时内包括吃饭,休息时间,值班室内有床可以休息,但有工作时需要处理。原告将其在岗的48小时均记为上班时间与客观事实不符,亦有违常理,xxx单位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了值班补助。原告向其支付加班费均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我也问法官了,即使单位办了综合计时工作制这个手续,劳动法也规定,工作总时间和标准时制是相等的,多出来工作时间就是加班,《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一三条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我问他这个怎么解释?你判的我理解不了。他说《劳动法》也不一定实际都能用,我按司法解释判的,我说那立《劳动法》有啥用?他说我不懂兮兮一乐。请问这个解释是对吗?谢谢。
  • 你好,可以投诉
  • 你好,是加班,可要求支付加班费,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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